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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將實施的汽車法規盤點
馬上就是2013年了,新的一年很多和汽車相關的道路交通和管理法規都將開始生效。大家耳熟能詳的是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但是除了“新交規”,還有“國V標準”“首部召回制度”的正式實施都已經進入了倒計時。廠商、開車族們的功課是否已經做好?各類規則的調整,是否已經了然于胸?下面,湖北俊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的編輯就為您盤點一下2013年元旦起將實施的汽車法規。
首先肯定是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通過時間:2012年8月21日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除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規定外,其它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1、取消“過井蓋”單邊橋項目
新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取消了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后,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更加貼近實際道路場景。
2、新增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
新規定將科目一理論考試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后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加深駕駛人對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的理解記憶。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另外收費。
3、新司機致人死亡倒查發證民警
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并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
4、大中型客車增雨霧天模擬考試
對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在科目二場地考試中,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調整后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
小結: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修訂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其中酒駕和遮擋車牌將處以12分扣除,闖紅燈、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扣6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不光規定了駕駛證申領(也就是考證)的程序提高了難度,更是規范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扣分罰款細則。所有的駕駛員朋友都不可掉以輕心!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2012年10月10日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30日當天,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布,并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稱,為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進程,規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天然氣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五排放標準。
主要內容:
1、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新條例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大幅提高,分別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生產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 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有助于發現缺陷線索
條例規定,質監部門、汽車主管部門、商務部門、海關、公安交通部門、工商部門等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小結:我國突破缺陷汽車召回立法層級低的限制,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在認真星界時間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促進了召回制度有效實施。
《關于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標準的公告》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3日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日,環保部發布《關于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稱,為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進程,規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天然氣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五排放標準。
主要內容:
公告稱,生產、進口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的企業,應按國五標準要求向環保部提出環保型式核準申請,并按時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代碼(VIN)信息。環保部對通過審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機動車尾氣排放定期檢驗、環保合格標志核發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規定。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停止其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
對生產、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總結:從駕照考試流程到汽車召回等方面都出臺了相應的法規,相比之前的法規更加嚴格、更加具體。一方面體現了國家對于汽車行業的重視、更體現了行業整治的必要性。除了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監管部門從嚴治理的決心,這些法規不僅使更多的行業行為有法可依、受法保護。更便于車企以及相關部門更好的合作,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積極、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