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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長沙市日前出臺《關于加強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并將于7月1日起實施。
記者從長沙市政府辦公廳獲悉,該市日前出臺《關于加強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并將于7月1日起實施。
《意見》明確,學生用車應當使用本市籍客車,不得租用個人車輛作為學生用車使用。學生用車的車型必須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錘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的車輛;車輛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學生用車還要配備統一的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識。
同時,為方便各區縣(市)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加強監管,公安機關將對全市學生用車啟用專段“湘A*S***”黃色號牌管理,各區縣(市)已統一專段號牌的按原有號段不變。
學生用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正常的定期檢測外,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前,組織對學生用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隨時抽查車輛運行情況,掌握車輛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客運公司聘用的學生用車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任一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12分,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專職駕駛員,經公安部門審查合格簽注學生用車準駕后,方可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