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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在人民日報牽頭下成眾矢之的
近日,在人民日報的牽頭下,針對“最低價中標”,網絡上開始了聲勢浩大的炮轟和討伐。從今年三月份,爆出的西安地鐵“電纜門”事件,再到最近倫敦大廈大火,外墻材料不合格的新聞爆出,“低價中標”會帶來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已經基本定調。
風口浪尖、眾矢之的
據《人民日報》26日報道,記者對3省6市的100多家實體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最低價中標”成為企業集中詬病的問題。業內人士說:“本來每個車站的模塊成本應該是500萬至550萬元,但是中標價格居然只有350萬元。從設備集成商到材料供應商,壓力都非常大。”
這是人民日報繼5月31日之后,罕見地再次刊文談"最低價中標"問題。不到一月內被三次點名,惡意低價競標今年有望得到遏制!
存在即合理,誰之過?
一提起“低價中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不是有些招標單位在招標環節忽視質量要求、唯價格論,造成中標價低于甚至遠低于成本價。而中標的生產、施工等企業更像是被地主逼債的楊白勞,由于沒有利潤空間,被逼無奈只能偷工減料、犧牲質量,甚至突破底線。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講到:
“現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是有明確規定的”,何立峰說,但是在實踐當中,這一評標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導致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何立峰分析說,“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所以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引發一系列問題,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招標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了兩種評標辦法,也就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而“綜合評估法”需要對投標人各項指標作出綜合評價,主觀性比較強,存在比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一些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在面對質疑、投訴、檢查、審計的時候,往往很難解釋清楚為什么中標人就比其他投標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為了規避風險,不管是何種類型的采購項目都“一刀切”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并且在評標當中簡單把價格作為決定性標準,忽略了法律規定的“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條件。對于投標價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沒有去測算,也不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
其二,投標人通過低價中標的收益遠遠大于他所要承擔的風險。一方面,投標人低價中標以后,有的通過弄虛作假、偷工減料降低成本;有的通過設計方案變更等種種理由,要求招標人補簽合同、追加投資;有的甚至以延長工期、高價索賠、搞所謂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標人就范,從而獲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對于中標人的上述違法失信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制約和懲處。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評價體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時充分共享,“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中標人出現了違法失信行為以后,并不會因此被清出市場,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一些中標人基于他的利益考慮不惜違法違規操作。
其三,監督管理不到位。不管采用哪一種評標方法,是不是低價中標,在合同履行中,中標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關鍵是需要加強質量的監管。一方面,招標人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如果招標人能夠在檢查驗收當中嚴把質量關口,投標人是不敢也不會以犧牲產品質量的方式去謀求低價中標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力量不足、責任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對工程、產品質量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管,導致一些企業特別是惡意低價中標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
何立峰表示,下一步將通過三方面工作,解決上述問題。依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針對濫用、不當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類評價方法的運用;建議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加強監督執法,落實責任追究。
他強調,“嚴格質量監管,強化落實產品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確中標人應當對產品質量負總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將生產提供劣質產品者納入失信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對于很多不需要招標的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來說,這一情況顯得更為突出:個人用戶或者無需招標的單位用戶,往往對所需要采購的產品的了解更少,成本組成更不清楚,采購所需的時間更短,考察范圍更小,了解更是帶有局限性。部分個人或者單位用戶為了讓自己覺得不吃虧,會不自覺的選用價格更低的產品,或者會一直尋找價格更低的產品。但是要知道,價格只有更低,沒有最低。最貴的不一定最好,但是最便宜的幾乎肯定是最差的。難道自己比價的結果就是為了要買到最差的產品嗎?很多人認為東西都差不多,看上去都一樣。但是最為為自己解決問題和賺錢的工具來說,不是為了看上去都一樣,而是為了用起來順手,可靠。
從“中國制造”向“中國智造”轉身的進程中,地方政府和企業應該樹立“優質優價”思想,逐步改變“最低價中標”模式,健全市場出清、失信懲罰、招標追責等機制,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鼓勵企業走出一條“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實現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的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