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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cai)政部減征1.6升(sheng)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zhi)稅通知
財稅[2016]136號
各(ge)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jiang)生產(chan)建設(she)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che)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zhi)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de)稅(shui)率征收(shou)車輛購置(zhi)稅(shui)。自2018年(nian)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de)法定稅(shui)率征收(shou)車輛購置(zhi)稅(shui)。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che)整車(che)出(chu)廠合格(ge)證(zheng)”(以(yi)下簡稱合格(ge)證(zheng))中“車(che)輛型(xing)號(hao)”項(xiang)的(de)車(che)輛類型(xing)代(dai)號(hao)(車(che)輛型(xing)號(hao)的(de)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lv)(ml/kw)”項(xiang)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xiang)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he)格(ge)證(zheng)中(zhong)“車輛型號(hao)”項的(de)車輛類型代號(hao)為(wei)“5”,“排量和功(gong)率(ml/kw)”項中(zhong)排量不(bu)超(chao)過1600ml,“額定(ding)載客(人(ren))”項不(bu)超(chao)過9人(ren),“額定(ding)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ding)載客人(ren)數和65kg的(de)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che)輛型號”項的車(che)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he)功率(lv)(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三、乘用車購(gou)置日(ri)期(qi)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piao)》或《海(hai)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ping)證(zheng)的開具日(ri)期(qi)確定(ding)。
四、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qi)車車輛購置稅(shui)的公告》(財政(zheng)部國家稅(shui)務總(zong)局 工業和(he)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nian)第53號)執行(xing)。
財政部 國家稅務(wu)總局
2016年12月13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