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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guan)理要求
在《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準入規則》)中《專用汽車和掛車品種劃分表》的基礎上,增加“罐式車輛”品種,并將其按結構和用途進一步劃分為:普通罐式車輛、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詳見附1)。
一、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準入(ru)要求
罐(guan)式車(che)輛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chan)企業(ye)(指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chan)罐(guan)式車(che)輛產(chan)(chan)(chan)(chan)品(pin)的整(zheng)車(che)、專用(yong)汽車(che)和掛(gua)車(che)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chan)企業(ye),下同)應當(dang)具備(bei)《準入規(gui)則(ze)》規(gui)定的相應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chan)能力和條件。其中,承壓罐(guan)式車(che)輛和常(chang)壓危險品(pin)罐(guan)式車(che)輛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chan)企業(ye)還(huan)應當(dang)滿(man)足下列要(yao)求:
(一)罐體設計、制造要求
承壓罐式車輛(liang)生產企(qi)業應當具(ju)有壓力(li)容器制造許可(ke)證,罐體應當自制。罐體技術(圖紙等)應當來源于具(ju)有壓力(li)容器設計許可(ke)證的企(qi)業或機(ji)構。
常壓危險品(pin)(pin)罐(guan)式(shi)車輛生產(chan)企業應當(dang)具有(you)罐(guan)體的(de)設計能力和制(zhi)(zhi)造能力,取得危險化學品(pin)(pin)包裝物、容(rong)器產(chan)品(pin)(pin)的(de)《全國工業產(chan)品(pin)(pin)生產(chan)許可證》,罐(guan)體應當(dang)自制(zhi)(zhi)。
上述(shu)有關許可(ke)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二)產品追溯性要求
生產企業要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重點關注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罐體及安全裝置的設計、采購、制造、裝配、檢驗、銷售和售后服務等過程。應當建立與車輛識別代號(VIN)對應的數據庫,能快速查詢車輛產品的尺寸和質量參數,及防抱死制動裝置(ABS)、制動器、輔助制動、限速器、輪胎、行駛記錄儀的結構型式和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罐體的結構、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積、運輸介質,以及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裝置的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相應信息(包括由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存檔期限應不小于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
二、罐式車輛產品準(zhun)入要求
(一)罐式車輛產品檢驗要求
檢測機構在進行罐式車輛(liang)產品檢驗(yan)時(shi),應按照國(guo)家標(biao)準和(he)(he)相關規定的要求(qiu)進行檢驗(yan),并在定型報(bao)告中體現罐體尺寸和(he)(he)壁(bi)厚、材料、有效容積及(ji)計算過(guo)程。對于承壓罐式車(che)輛和常(chang)壓危(wei)險品罐式車(che)輛,定型報告中應當體現安全裝置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生產企業以及安裝位置,還應當查驗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
承(cheng)壓罐式車輛(liang)和常壓危(wei)險品罐式車輛(liang)應當配置必要的安全裝置:
1.承壓罐式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設計圖樣和運輸介質的要求,適用時應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裝卸附件:緊急切斷閥、安全泄放裝置、液位測量裝置、壓力測量裝置、溫度測量裝置、阻火器、導靜電裝置、裝卸閥門、快裝接頭和裝卸軟管。
2.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應按照GB 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或GB 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和運輸介質的要求,適用時應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壓元件:緊急切斷閥、安全泄放裝置、導靜電裝置、裝卸閥門、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快裝接頭、裝卸軟管和膠管。
(二)罐式車輛產品審查(cha)要求
1.罐式車輛產品的審查重點
重點審查罐式車輛產品的尺寸(cun)和質量參數(包括罐體尺寸(cun)和壁厚、材(cai)料(liao)、有(you)效容積及計算過程等(deng))、側傾穩定(ding)性、制動性能等(deng)方(fang)面(mian)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you)關規定(ding)的要求(qiu)。對于承壓罐(guan)式(shi)車輛和常壓危險品(pin)罐(guan)式(shi)車輛還要重點審查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裝置的安裝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動裝置(ABS)、制動器的結構型式、輔助制動、子午線輪胎、限速器、標識、行駛記錄儀、排氣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車輛備案內容
(1)有關證明材料
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C2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的產品不可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產品范圍,且提交的證明材料均應當在有效期內。
(2)罐式車輛產品的備案要求
企業在申報罐式車輛產品《公告》時,應當提交罐體的結構及尺寸簡圖和安全裝置的有關參數進行備案(詳見附2)。
(三)危險品半掛牽引車要求
危險品汽車列車中的牽引車應符合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汽車生產企業可單獨申報“危險品牽引車”產品,或在牽引車合格證中的其他欄中注明:可用于牽引危險品半掛車。
附:1.罐式車輛品種劃分表
2.罐式車輛產品申報新增備案參數
附1:
罐式車輛品種劃分表
品種 |
名 稱 |
說 明 |
A |
普通罐式車(che)輛(liang) |
裝備有(you)罐狀容(rong)器,且罐體工(gong)作壓力小于0.1MPa,用于運輸非危險品介質的專用汽車或掛車(消防車除(chu)外),如:供水(shui)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也(ye)包括用壓縮(suo)氣體卸(xie)料時,罐體工(gong)作壓力不(bu)小(xiao)于0.1MPa的專用(yong)汽車(che)或(huo)掛車(che),如:散裝(zhuang)水泥(ni)運(yun)(yun)輸(shu)車(che)、粉粒物料運(yun)(yun)輸(shu)車(che)等(deng)。 |
B |
承壓罐式車輛 |
裝備有罐狀壓(ya)力(li)容(rong)器(qi),且(qie)罐體(ti)工作(zuo)壓(ya)力(li)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yong)壓縮氣體(ti)卸料的車(che)輛(liang));或者(zhe)大(da)容積鋼質無縫(feng)氣瓶(ping),且(qie)氣瓶(ping)容積不小于(yu) 上述介質的(de)車載容積不(bu)小于 |
C |
常(chang)壓(ya)危險品罐式車輛 |
裝備(bei)有罐狀(zhuang)容器,且罐體工作(zuo)壓(ya)力小(xiao)于0.1MPa,用于運輸液(ye)體(ti)危險(xian)貨物(包括易燃、腐蝕、危害(毒害)液(ye)體(ti)介質,常見介質見GB 18564.1-2006中附(fu)錄(lu)A和GB 18564.2-2008中(zhong)附錄A)的汽(qi)車(che)或掛車(che),如運輸汽(qi)油(you)、柴油(you)、苯、硫酸等介(jie)質的專用(yong)汽(qi)車(che)或掛車(che)。 裝載(zai)上述介質的(de)作業類車輛(如加油車)也屬于本品種。 |
附2:
罐式車輛產品申報新增備案參數
序號 |
備 案 參 數 |
填 報 要 求 | |
1 |
罐體結構簡圖 |
含罐體尺寸、罐體材料(指接觸介質的材料,包括鋁合金、不銹鋼、碳鋼、非金屬等)、罐體壁厚、罐體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 | |
2 |
承壓罐式車輛及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或制造許可證 |
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ying)提(ti)交C2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提交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 | |
3 |
緊急切斷閥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
操控方式 | |||
4 |
安全泄 放裝置 |
安全閥 |
產品型號 |
生產企業 | |||
爆破片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
呼吸閥 |
有/無 | ||
其他組件 |
產品名稱(寫明具體包含的部件,如人孔蓋組件(含安全閥等)) |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序號 |
備 案 參 數 |
填 報 要 求 |
5 |
裝卸閥門 |
產品型號 |
生產企業 | ||
6 |
阻火器 |
有/無 |
7 |
導靜電裝置 |
有/無 |
8 |
液位測量裝置(液位計) |
有/無 |
9 |
壓力測量裝置(壓力表) |
有/無 |
10 |
溫度測量裝置(溫度計) |
有/無 |
11 |
裝卸軟管和膠管 |
有/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