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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e)和信(xin)息化部
公 告
工產業[2009] 第45號
根(gen)據《國務院對(dui)確需保留的行(xing)政(zheng)審批項目設定行(xing)政(zheng)許可的決(jue)定》和(he)(he)《汽車產業(ye)發展政策(ce)》的有(you)關(guan)規定,工業(ye)和(he)(he)信(xin)息化(hua)部制定了《專用汽車和(he)(he)掛車生(sheng)產企業(ye)及產品準(zhun)入(ru)管理(li)規則》,現予以發布,請各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遵(zun)照執行。
本規(gui)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shi)行后,與本(ben)規則(ze)不一致(zhi)的,以本規(gui)則為準。
附件: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二OO九年六月(yue)十(shi)八(ba)日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以下簡稱專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suo)稱(cheng)專用汽車,是指在采購的完整車輛或二類、三類底盤基礎(chu)上制造(zao)完成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che)(che)和(he)掛車(che)(che)類型的術(shu)語(yu)和(he)定義》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di)2.1.2.3.6款所定義的車(che)輛。掛車(che)是指國(guo)家(jia)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xing)的術語(yu)和定(ding)義》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義的半掛車及中置軸掛車。
本規則所稱二類底盤,是指具有駕駛室、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三類底盤,是指具有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駕駛室(或車身)、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專用車產品許可。
第(di)四(si)條 國家鼓勵并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產企業對采用本企業產品進行后續制造的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和專用汽車產品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 許可條件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符合《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2,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
對于專業生產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產綱領不大于20臺),《許可條件》第8條有關產品試制、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按照《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序》(見附件3)的規定,經過認定確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在進行許可審查時,《許可條件》中的相關審查要求可做適當調整,以進行針對性審查。
第(di)六條 專用車產品許可條件:
(一)專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專用車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專用車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車產品品種,對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實施分類管理。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專用車生產企業擬跨品種生產其它車輛產品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許可。
專用車產品分為專用客廂車、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特種作業車底盤,共八個品種(見附件1)。
各類專用車生產企業的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的具體要求可參考附件5。
第八條 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2份。當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申請書》“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中予以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四(si))關于專用(yong)車生產企業具備專用(yong)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售后服(fu)務(wu)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五)關于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專用車產品包括專用裝置和專用功能的檢測報告)。
第(di)九(jiu)條 申請專用車產品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專用車生產(chan)企(qi)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kuo)企(qi)業名稱、股(gu)東、法定代表人、注(zhu)冊(ce)商標、注(zhu)冊(ce)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關于專用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文件。
(八)申報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中予以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專用車產品許可申請材料。
第(di)十條 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生產企業,在生產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產品一年后,方可申請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許可。
專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僅用于本企業生產專用車產品,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車生產企業,當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更名、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人、遷址、增加產品類別、品種或生產地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對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的,將暫停新產品申報或暫停準入許可。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shi)二條(tiao)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san)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專用汽車(che)和掛車(che)品種(zhong)劃分表
2.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
3.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序
4.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申請書
5.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
6.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附件1:
專用汽車和掛車品種劃分表
品種 |
名稱 |
說明 |
專用客廂車 |
裝備有整體封閉結構車廂(與駕駛室連成一體),采用三類底盤或整車改裝的、用于專業人員使用或運輸特殊物品、貨物,或者具有專用作業功能的專用汽車。 | |
2 |
專用貨車 |
GB/T 3730.1標準規定的專用貨車(專用客廂車除外)。 |
3 |
專用作業車 |
GB/T 3730.1標準規定的專用作業車(專用客廂車除外)。 |
4 |
通用貨車掛車 |
包括骨架、欄板、平板及低平板、廂式、倉柵、自卸、罐式等運輸類掛車。 |
5 |
其它掛車 |
除通用貨車掛車、特種作業掛車(超限掛車)外的其他掛車。 |
6 |
特種作業車(包括特種作業汽車及掛車、超限車) |
具有特殊結構或特殊作業裝置,在特定場所內使用或用于特殊作業的專用汽車或掛車。特種作業車的品種包括油田車、沙漠車、清障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橋梁檢測車等,還包括車輛特性參數超出GB 1589標準規定的車輛。 |
7 |
罐式結構消防車 |
裝備有罐狀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業任務的罐式消防車。 |
舉高結構消防車 |
裝備有可升降作業臺(斗)和/或起重設備,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業任務的消防車。 | |
特種結構消防車 |
具有特殊結構或特殊作業裝置,在特定消防環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業的消防車,包括車輛特性參數超出GB 1589標準規定的消防車。 | |
8 |
特種作業車底盤 |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小于25噸、具有與特種作業車(超限車)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動力、傳動、行駛、取力輸出裝置、有專門設計的固定連接位置及其他專用附屬裝置的非通用性底盤(非完整車輛),包括特種結構消防車底盤。 |
附件2: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
序號 |
許可條件 |
一 |
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發展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的符合性 |
1*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企業設立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 |
二 |
產品生產能力和生產條件 |
2* |
應有必要的生產廠房、存儲場地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 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區域標識明顯。 應具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應具有主要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 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生產用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租賃場地組織生產的企業,應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賃期限。 |
3 |
許可產品的年銷售量應與獲許可時的規定相適應。對于設立3年以上的企業,年平均年銷售量(或者年平均銷售收入)按照近3年計算。 消防車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于3000萬元,消防車生產綱領應不小于年產80輛。 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于5000萬元,特種作業車生產綱領應不小于年產100輛、且年銷售收入不小于2億元。 其他專用車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2000萬元。生產、檢驗設備的投入不少于1500萬元(對于生產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種專用車的企業,設備投入不少于2000萬元)。 |
4* |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工裝、模具。其中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外購。 1、專用客廂車的生產企業,應具備骨架(或車身)的成型、焊接、裝配(包括車內裝置及附件裝配)生產過程和設施設備,并具備專用貨車及專用作業車企業的生產能力。 2、專用貨車(che)、專(zhuan)用作業(ye)車(che)、消防車(che)生產企業(ye),應具備整車(che)和(he)專(zhuan)用裝(zhuang)置的安裝(zhuang)調試能(neng)力,以(yi)及專(zhuan)用裝(zhuang)置主要結構件、固定件、成型件、連接件等部(bu)件的生產、制造能力及相(xiang)關(guan)的設備(bei)(bei)設施、工藝裝備(bei)(bei)。應具備沖壓(ya)、機加(jia)、焊接、內外表面裝(zhuang)飾和防護、裝(zhuang)配等生產工序,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涂裝生產設施設備; 其中由三類底(di)盤改(gai)裝(zhuang)專用作業(ye)車(che)(che)的生產(chan)企(qi)業(ye),其駕駛室(車(che)(che)身)可對外委托生產(chan)(但模具(ju)應(ying)自備);由三類底(di)盤改(gai)裝(zhuang)專用貨車(che)(che)的生產(chan)企(qi)業(ye),應(ying)具備車身及骨架(或駕駛室)的成型、焊裝、裝配(包括車內裝置及附件裝配)生產過程和設施設備。 3、通用貨車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車架車箱(包括自制專用裝置)下料、成型、焊裝、裝配的生產過程和設施設備,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涂裝生產設施設備,其中車架縱梁可與專用裝置組合生產(當專用裝置具有承載能力時),也可對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業的成型、焊裝、總裝生產線。 4、其它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通用貨車掛車的生產能力(除具有流水作業的生產線要求外),還應具備專用貨車及專用作業車的生產能力(除三類底盤改裝的能力要求外)。 5、特種作業車(含超(chao)限車)生產企業,除應具備專用作業車企業必備的能力條件外,還應具備為完成專用功能必需的關鍵裝置或關鍵部件的自制能力。 6、特種作業車底盤生(sheng)產企業,應具(ju)備(bei)駕駛室、車架、車橋三大總成之二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設施(其中駕駛室對外委托加工的,模具應自備),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整車涂裝、裝配生產設施設備。還應具備特種作業車(包(bao)括超限車(che))的生產能力。 各類企業生產能力、設備的要求可參考附件5《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 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6《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
5 |
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運行,并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 |
三、 |
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
6* |
應建立專門的產品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能夠完成專用裝置的開發及與整車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并在具體產品的設計開發中得以體現;能利用專用軟件進行專用裝置及整車匹配的設計、計算等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國內外專用汽車或掛車技術的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轉化;開發人員包括產品策劃、整車匹配、專用裝置總成部件設計、試制、試驗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與專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小于5%,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1.5%;(對于生產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種專用汽車和掛車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小于8%,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2%)對于特種作業車底盤企業,其專職設計開發人員不少于20人,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還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系統、車架和懸架、車橋、轉向系、制動系、取力輸出裝置、電氣控制系統等總成中至少3個總成的開發能力。 產品開發機構的開發、試制、試驗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的投入不少于100萬元(其中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于300萬元;特種作業車底盤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于500萬元) |
7 |
應建立適于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范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覆蓋產品及制造過程的開發流程,包括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消防車企業還應制定產品可靠性、壽命試驗標準),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 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應包括設計平臺基礎數據、整車和底盤參數、專用部分及作業裝置和機構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結果等。 |
8* |
應具備與所生產的專用裝置和改裝后的專用汽車或掛車完整車輛相適應的試制、試驗能力(至少包括專用裝置功能檢驗,除耐久性試驗外的專用裝置性能檢驗、專用汽車的動力性能試驗)。 產品的開發試驗能力、設備要求可參考附件5。 對于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有關功能、專用裝置性能的試驗、檢驗可以委托外部有資格的試驗室進行。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6。 其中:1、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應具備與所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相適應的試制、試驗能力(至少包括動力性、經濟性、操縱穩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輸出裝置等性能試驗能力)。 2、消防車企業還應具備消防車可靠性性能的驗證能力(包括關鍵總成驗證所必需的試驗設備、設施,和按程序評價消防車可靠性驗證結果及應用其結果的能力)。 |
9 |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 |
10 |
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 |
11 |
應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樣、產品標準、生產和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標準內容和項目應覆蓋整車、專用裝置,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有關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獲得許可的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手續。 |
四 |
產品符合性 |
12* |
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自主進行,其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由檢測機構進行。 |
13* |
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公告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車、產品合格證的內容相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允許范圍內。 |
五 |
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
14 |
應建立和落實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并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及知識,嚴格按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作業指導書工作。 |
15 |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采用三類底盤生產專用車的企業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成型焊接有關檢驗器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專用裝置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對檢驗設備(包括有關的程序、軟件)進行控制,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當發現檢驗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對該檢驗設備和有關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 各類企業應具備的檢驗能力、設備要求可參考附件5。 |
16* |
應建立合格證管理制度和合格證信息數據庫,按照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制作、配發符合要求的產品合格證,在規定期限內上傳合格證信息,保存合格證制作和發放記錄。 |
17 |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整車基本信息存檔期限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產品的檢驗測試數據存檔期限不少于2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應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
18 |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應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環保特性的零部件、總成,開發編制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檢驗規范或檢驗指導書,并按規定實施監視測量活動。重點關注專用裝置的功能、性能和裝配尺寸相關的標準及有關規定的符合性。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制作業指導書,規范操作過程,并實施過程監視和測量。 |
19 |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應保留對供方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
20 |
對采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評價和處置;若關鍵零部件的安全、環保性能不滿足規定要求,不允許讓步接收。 |
21 |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
六 |
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
22 |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包括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維修人員、產品使用人員)培訓、維修服務、備件提供、信息反饋、產品召回、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應聯合外購關鍵部件及底盤(或整車)的供應商,共同提供產品的售后服務。 其中:售后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期限內、在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期限不少于十年。 對于消防車產品,服務半徑不超過500km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展開維修;服務半徑為500km—1000km(含)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48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展開維修;服務半徑超過1000km的,維修服務人員應能在72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展開維修。 |
審查要求
1.標注“*”的項目為否決項;
2.審查適用條款可根據準入審查或監督檢查、企業申請性質等情況進行適當裁剪;
3.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汽車的企業,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應予以關注或簡化;
4.審查判定原則:
(1)某條款部分內容不符合要求時,即視該條款為不符合;
(2)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適用的審查適用一般項條款數的20%,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3)當審查結論為不通過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驗收達到第(2)條要求的,審查結論為通過;驗收未達到第(2)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整改驗收只能進行一次。
5.監督檢查要求:
(1)第3條(年銷售量或年銷售收入的要求)、第13條、第17條(共(gong)性問題和設計缺陷處理)、第21條適用于監督檢查;
(2)所有否決項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章節(第14條至第21條),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3)準入審查或上次監督檢查中出現不符合的條款,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4)其它一般項按照40%的比例抽項審查,并覆蓋企業運行周期內相關活動的變化情況。
附件3: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組織評價申報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產品的情況,確認其是否屬于采取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專用車企業。中介機構按如下程序開展評價工作:
一、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的評價小組,人員來自國內檢測和認證機構、技術研究院所、主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的專家等;
二、評價小組采取集中討論、現場調研、行業調研、主要企業及研究院所走訪、專家交流、現場測試及驗證等方式商議、確定是否屬于新技術、新材料;
三、評價小組在接受委托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提交評價意見;
四、中介機構根據評價小組的評價意見,出具認定報告,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批復。
附錄:新技術、新材料舉例
一、采用新技術的專用車產品
采用新技術的專用車產品,是指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技術的專用汽車或掛車;或者是在安全、環保、節能方面使用先進技術、或填補國內空白的專用裝置;或者經過權威專業機構認定屬于新技術的專用車或專用裝置。例如:渦噴消防車、自卸集裝箱半掛車、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軸數不少于四軸的超重型清障車、無泡瀝青沙漿車、油田作業車、路面養護車、橋梁檢測作業車、稀漿封層車、混凝土泵車、大型消防車、大型應急指揮通訊車、高檔運鈔車、機場專用車等。特種作業車底盤,例如:重型牽引車底盤、重型汽車起重機底盤、油田修井機底盤、中型消防車底盤、混凝土攪拌車底盤、泵車底盤、符合國家下一階段排放標準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底盤、重型載貨車底盤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盤。
二、采用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
采用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是指為實現車輛輕量化、模塊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車輛主要結構件和部件(如罐體、廂體、車架大梁等)采用輕質、高強度等材料的產品。例如:鋁合金罐車或廂式汽車、車廂采用高強度鋼的自卸汽車、H型鋼掛車、鋁合金罐車和掛車、鋁鉚接廂式半掛車。
附件4: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
許可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cheng)(蓋章):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須 知
1.填寫本申請書應確保所填資料真實準確;
2.本申請書用墨筆或電子方式填寫,要求字跡清楚;
3.本申請所有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4.請在本申請書(shu)所選(xuan)“”內打“√”;
5.本表中內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請企業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應單獨填寫本表格,并由申請企業匯總后報送。
企 業 聲 明
1.本企業自愿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
2.本企業自愿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及相關文件的規定;
3.本企業自愿提供開展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的現場技術審查、管理、監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資料,并為其審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名):
申請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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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國有 集體 中外合資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 ||
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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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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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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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商標 |
申請產品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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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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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產品簡介(包括企業人員,生產能力,資產,企業歷史,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專用車產品市場定位、產銷量預測及技術經濟分析等內容): | |||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組織、人員、設備、過程等,請附流程圖): | |||
產品的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 企業已建成的車輛產品生產條件和能力說明: 產品在本企業生產過程的說明(請附流程圖): |
二、與專用汽車或掛車產品整車、主要總成相關的資產情況(不含土地價值)
序號 |
項目 |
資產額 (萬元) |
備注 |
1 |
注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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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現值 |
固定資產原值(萬元): | |
3 |
流動資金(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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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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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產資產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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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動資金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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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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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總資產 |
資產負債率: | |
9 |
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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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產品研發機構資產 |
占凈資產的%: |
注:此表須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礎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產品研發設施設備清單
(一)主要基礎(chu)設施清單(含土地、辦公樓、廠房、庫房、與產品相關的輔助設施等)
序號 |
名稱 |
用途 |
(建筑)面積(m2) |
所有權關系 (自有、租用等) |
備注 |
(二)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注 |
(三)主要(yao)檢驗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主要技術參數(量程、精度等) |
檢定日期 /有效(xiao)期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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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程序、軟件)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程序軟件 |
用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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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
表一 各類專用汽車和掛車企業的生產能力、設備要求
類別 |
設備 |
專用客廂車 |
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消防車 |
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 |
特種作業車及底盤2) | ||||||
罐式 |
自卸 |
起重舉升 |
其他 |
罐式 |
自卸 |
起重舉升 |
其他 | ||||
自制部件種類 |
車身/駕駛室 |
√1) |
√1) |
√1) | |||||||
連接裝置 |
√ |
√ |
√ |
√ |
√ |
√ |
√ |
√ |
√ | ||
車架/底架、副車架、支腿 |
√ |
√ |
√ |
√ |
√ |
√ |
√ |
√ |
√ | ||
專用裝置主要結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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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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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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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車箱/車廂/罐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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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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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臂架、轉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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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設備 |
板材下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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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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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設備及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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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焊接/鉚接設備、胎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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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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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機加工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成或整車的涂裝設備、前處理設備(含噴砂、噴丸) |
√ |
√ |
√ |
√ |
√ |
√ |
√ |
√ |
√ |
√ | |
熱處理設備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
轉運/吊裝設備 |
√3)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結構件校正、校準設備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
封頭成型設備 |
√ |
√ |
√3) | ||||||||
注: 1.適用于采用三類底盤改裝專用(yong)汽車的生產企業(ye),其中(zhong)專用(yong)作(zuo)業(ye)車或特種(zhong)作(zuo)業(ye)車企業(ye)的駕(jia)駛(shi)室(車身)的生產可(ke)對外委(wei)托進行(但模具應該(gai)自(zi)備(bei))。 2.當具有其它品種車型的結構特征時(如罐式、自卸、起重舉升類等),企業應同時具備相應的制造能力。 3.根據自制部件的具體特性要求,選用該工藝。 說明: 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除具備特種作業車(超限車)的生產能力外,還應具備材料校正及成形、底盤主要結構件機加工、復雜形面加工等生產加工設備 |
表二 各類專用汽車和掛車企業
檢驗、試驗的能力、設備要求
檢驗設備 |
檢驗項目 |
專用客廂車 |
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消防車 |
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 |
特種作業車及底盤 | ||||||
罐式 |
自卸 |
起重舉升 |
其他 |
罐式 |
自卸 |
起重舉升 |
其他 | ||||
導靜(jing)電測試儀、拉(la)力機、硬度(du)計、萬用表 |
導靜電裝置(危險品運輸車、罐式車) |
√* |
√ |
√* |
√ |
√* |
√* | ||||
標準砝碼/功能相同經周期校驗合格的重塊、卷尺 |
力矩限制器(起重舉升車) |
√ |
√ |
√ |
√ |
√* | |||||
液壓試驗臺 |
液壓裝置性能 |
√ |
√ |
√ |
√ |
√ | |||||
測厚儀、可見分光光度計 |
車架/底架/副車架材料、壓力容器罐式車鋼板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度試驗臺、密封性試驗臺 |
壓力容器安全閥 |
√ |
√ |
√* | |||||||
電動試壓泵、壓力表、貯水器 |
耐壓試驗(罐式車) |
√ |
√ |
√* | |||||||
拉伸試驗機、沖擊試驗機 |
材料檢測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聲探傷機或 磁粉探傷機 |
無損探傷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密壓力表、便攜式油液檢測儀、萬用轉速表、轉速表、數字測溫儀 |
液壓系統密封性 |
√ |
√ |
√ |
√ |
√* | |||||
電液伺服萬能試驗機 |
壓力容器罐式車焊接試板 |
√ |
√ |
√* | |||||||
淋雨試驗臺、精密壓力表、玻璃轉子流量計、U型壓力計、智能數字顯示控制儀 |
廂體氣密性(廂式車) |
√ |
√* |
√* |
√* | ||||||
智能數字顯示控制儀、接觸調壓器、瓦特表 |
廂體隔熱性能(廂式車) |
√ |
√* |
√* |
√* | ||||||
精密壓力表、精密真空表 |
罐式車罐體及管路系統密封性 |
√ |
√ |
√* | |||||||
精密聲級計 |
專用裝置作業噪聲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字稱重顯示器 |
載荷試驗(起重舉升車) |
√ |
√ |
√* | |||||||
兆歐表 |
絕緣性能試驗(起重舉升車) |
√ |
√ |
√* | |||||||
數顯靜態應變儀、動態應變儀 |
結構應力測試(起重舉升車) |
√ |
√ |
√* | |||||||
五輪儀 |
汽車動力性 |
√ |
√ |
√ |
√ |
√ |
√ | ||||
注: 1.可借用外購件進貨檢驗設備; 2.生產消防車的企業,還應具備深井、水池、消防車運轉試驗臺、數據處理及診斷儀、消防泵試驗臺、取力輸出裝置試驗臺(可外委測試)、光電性能試驗臺等設備,以及計時、溫度、角度、轉速、尺寸、質量等測量儀器; 3.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企業,還應具備汽車經濟性試驗、操作穩定性試驗、液壓元件綜合試驗、氣動元件試驗、扭力軸試驗、取力輸出裝置試驗、車輪或車橋載荷試驗、三坐標測量儀等設備; 4.標注“*”的為根據自制部件的具體特性要求,選用該工藝。 |
附件6:
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一、液壓系統
液壓舉升裝置、液壓傳動系統、液壓操縱系統、液壓缸、液壓泵、液壓閥、高低壓管匯、滾筒、泵和混合器裝置、輸送泵和布料裝置。
二、壓力容器
工作壓力超過0.1MPa的貯運容器、罐體。
三、起重運輸設備
排料卸料裝置、隨車起重機、絞車。
四、制冷系統
制冷保溫裝置、壓縮機、高壓冷卻器。
五、機械作業裝置
升降系統、操縱控制提升系統、尾部填塞器、自動壓實裝置、可回轉起重擺臂、貯運容器(非壓力容器)。
六、電子電器設備
模塊化、集成化、成套電子電器設備,自動控制裝置、可控頻率壓力變換的連續震源裝置。
七、計量測試設備、裝置
計量檢定儀器、測試儀器、檢測試驗設備。
八、各類信息化設備
注:
1.上述專用裝置可以專項采購,但應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對供應商應進行選擇、評價、監控和管理。
2.專一功能的專用裝置,如安全防爆裝置、清洗系統等應自制。